海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时间:2017-06-14 12:20
  •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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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执法公正,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印发的《海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废止。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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