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467P/2017-00062 成文日期: 2017-05-22
文件编号: 盐人社〔2017〕47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关于农村劳务合作社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盐人社〔2017〕47号

  • 发布时间: 2017-05-22 16: 45
  •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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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更好地保护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人身安全,健全和完善基层农村社员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集体参保”的方式为全县劳务合作社社员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6年底我县共成立农村劳务合作社110家,覆盖社员15586人。2017年度海盐县劳务合作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过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承担我县劳务合作社社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业务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就业、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保护广大社员人身安全为出发点,健全和完善基层农村社员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保险对象和实施方式

  保险对象:我县劳务合作社全体社员

  实施方式:

  1.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会同劳务合作社核对参保社员名单,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县就业处和保险公司各提交一份;

  2.每月27日前各劳务合作社将当月变动社员名单上报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各镇(街道)核对名单并于28日将名单同时报送县就业处和保险公司;

  3.2017年5月底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出具缴费通知单,向各劳务合作社收齐保险费;

  4.2017年6月底前,各劳务合作社凭缴费发票及相关资料向县就业处申请保费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按每人每年71元向各劳务合作社给予补助。

  三、保险时间与项目

  本年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8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项目包括:

  (一)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赔付金额60万元/人;

  (二)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进行赔付,一级伤残赔付金额60万元/人;

  (三)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赔付,最高赔付金额10万元/人;

  (四)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住院期间每天补贴金额100元/日。

  具体保险方案见保单。

  四、有关要求:

  (一)完善用工管理,积极开展劳务服务活动。农村劳务合作社要与用工单位、家庭农场等业主等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积极收集相关劳务信息,组织社员参加劳务服务活动,及时与社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建立社员劳务台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动态管理社员进出。各劳务合作社因业务需要调整社员,要及时做好社员入社和出社工商登记,每月27号前将本社社员变动情况上报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人力社保所于当月28日及时将社员变动情况报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同时于当日向保险人投保,在次月1日确认生效后方可开展劳务用工。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建立社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认真做好所辖合作社人员增减变动的统计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理赔服务优质高效。人保财险公司、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真正让社员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参与保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人保财险公司应通过公布业务流程和咨询电话,制定快速投保和理赔制度,强化售后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保证服务优质高效。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和解决保险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力协作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合力共为,全力推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2017年5月15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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