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7-00174 | 成文日期: | 2017-03-31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7〕2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1-2017-0002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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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的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外来新居民增长快、占比高,他们既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根据新《条例》和省、市政府的部署,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对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资源供给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规模、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结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着力提升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正确处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居住证的衔接说明 1.证件种类。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按要求发放全省统一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停止发放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2.领证对象。在我县居住的非我县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证件过渡。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有效范围。《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我县范围内的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我县不同镇(街道)居住应视为连续居住,登记中断时间不超过10天视为连续居住,节假日返乡探亲等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连续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应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 2.申领条件定义。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海盐县域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二是在海盐县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并连续纳税申报记录满半年及以上;三是在海盐县域范围内取得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四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二是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三是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出租登记的居住出租房屋。其中,各类车棚、车库、违法建筑以及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当新居民提交的申领材料难以审查认定时,涉及县人力社保局、县农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职责范围的,应由相对应的部门给予界定。 3.申领的特殊性规定。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应当按照县政府对于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界定。 4.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申领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也可以申领居住证。具体执行中,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应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其申报了居住登记且在半年以上;二是由其监护人陪同申领;三是要符合居住或就读等条件。 (三)关于居住证的其他规定 1.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通过签注实现居住证的动态管理。签注主要审核居住证持有人是否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签注,对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及时在新居民居住证管理系统标注居住证签注、使用功能的中止或者恢复等信息状态。 2.办理收费规定。居住登记和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的,不需缴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搭车收费。因新居民个人原因损坏、遗失而要求换领、补领居住证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四)关于居住证的配套政策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根据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以及逐步享受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各部门要根据上级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细化与新型居住证制度挂钩的相关政策,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健全和完善我县新居民公共服务和政策保障。认真做好IC卡式居住证实施工作,探索并逐步拓展卡载功能,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激发新居民主动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 三、贯彻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重点工作。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牵头组织,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基础建设、信息化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充分运用平安综治考核手段,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职能部门及时做好材料审定的内部流转,压实主体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创新落实新居民社会化管理举措,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抓住新居民居住、就业两个关键环节,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报送新居民、居住出租房屋等信息的义务。共同积极引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订业主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治管理。 (三)切实加强保障。各镇(街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新居民800∶1的比例,配备新居民协管员,切实保障协管员工作待遇。根据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有效整合基层管理服务队伍,形成统一的基层新居民管理服务力量。加强经费保障,把IC卡式居住证工本费、功能对接费等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有关职能部门预算并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