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地税系统大事记录制度


  • 发布时间:2017-02-22 14:21
  • 信息来源:县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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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地税系统大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丰富海盐县财政地税系统档案管理内容,记录和保存珍贵的财政、地税历史资料,提高和促进我局内部管理水平,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大事是指全县财政地税系统发生的事关财政、地税工作的重大事件。内容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对我县财政、地税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2.县局领导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和对系统内发生的重要事件所作的指示、批示;

    3.总局、省厅、省局处以上领导、市局领导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视察我局或在我局调研、参加我局有关会议等活动;

    4.市局及市局以上单位在我局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5.省厅、省局、市局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

    6.县局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中采取和印发的文件、公告及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

  7.县局贯彻上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创造性的措施和经验;

  8.县局重要基本建设工程及设施的兴建、竣工,重要设备的购置、安装与投入使用,重要合同与协议的签订;

  9.县财政地税系统重要的人事和机构变动;

  10.县局机关干部职工受重大党政纪律处分与刑事处分,本机关与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和诉讼活动;

    11.以县局名义召开的全系统人员参加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12.兄弟单位在我局开展的参观考察活动;

    13.县局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厅、省局、市局和省、市、县各级政府表彰的各类荣誉;

    14.其他有必要记录的大事事项。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大事记录以各科室为记录单位,每个科室指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记录本科室发生的列入大事范围的事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管理。

发生的大事涉及到二个或二个以上记录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记录。

第四条大事记录按下列程序进行:

    1.大事由各个记录单位遇事一事一记,当月整理;

    2.大事记录经所在记录单位领导审核后,在每月终了后的10天内将电子稿和纸质稿各一份送交县局办公室;

    3.县局办公室对送交的大事记录进行审核、摘编、整理和归档,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每年对全局大事记录进行摘编汇总。

第五条大事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记录。

  编写大事条目应坚持“一条一事”原则,即在一个条目中着重记述一件事情,而不能把几件事揉在一起;

  每条大事记录必须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要素,时间顺序按年月日依次记叙,应该标示具体,尽量写全年、月、日,必要时甚至应该写出时、分、秒。同一天发生的大事,按重要程度依次记录,第一项写明年月日,后几项只注“同日”。

同一大事涉及几天的,以第一天时间作为记录时间,也可以标明起止日期。

大事记录以文字为主,有配套图片、音像的应注明,一并报送。

第六条大事记录力求客观、完整、简洁。

“客观”即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完整”即是要求记载完整全面,尤其是重要部署和重大决策,从出台到实施的全过程应记录完整,做到前后过程呼应;“简洁”即是要做到文字精炼、简明扼要、措辞严谨,每件大事记录不超过200字,大事摘编不超过50字。

大事图片要求内容清楚、主题突出、庄重大方,每件大事的图片一般不超过两幅。

  第七条县局取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牌匾、奖杯、锦旗等,由县局办公室翻拍图片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财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