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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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制作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不得公开以下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所(分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报本科室、所(分局)拟公开的信息,做好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保密审查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海盐门户网站、本局外网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十二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某个科室(所)的,该科室(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报。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室负责对本局及各科室(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盐县监察局或者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海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给本局;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局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收到申请后,办公室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受理。 审查的内容为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所需政府信息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注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形式,应当注明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磁盘等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应当注明是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申请减免费用的有关信息。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与方式: (一)办公室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公开办公室。公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由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领导阅批。 (二)根据批办意见,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写明不公开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征询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对涉及不同承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职责内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上述答复,如承办部门、公开办公室认为其答复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其他重要法律后果的,还需法规部门提出意见。 (三)公开办公室负责综合各承办部门的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请人。经保密审核后,对于可以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然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提供给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公开办公室及时反馈申请人。对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公开办公室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反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提供给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反馈申请人,第三方有其他意见的,公开办公室应与承办部门及法规部门共同商议后再作反馈;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四)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告知公开办公室,经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并由公开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 (五)对批办有意见或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3日内及时向公开办公室提出,并签明具体意见,原件退回公开办公室。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国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