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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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由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给行政机关;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方便申请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集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注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1、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 2、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形式,应当注明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磁盘等载体形式; 3、所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应当注明是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 4、申请减免费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我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九条 收到申请,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国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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