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住建局(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 发布时间:2017-02-10 09:09
  •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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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住建(人防)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局(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办)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办)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本局(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局(办)的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局(办)的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