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海盐县“三保一联”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7〕100号

  • 发布时间: 2017-11-09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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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7年度海盐县“三保一联”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海盐县“三保一联”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镇(街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各镇(街道)实施“三保一联”考核奖励,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考核内容主要有:各镇(街道)在确保当年收入任务完成,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两项资金综合平衡),确保重点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优先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三保一联”考核奖励,具体项目为:

  (一)地方财政收入考核(25分)

  1.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分)。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常住人口数。常住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现行镇(街道)财政体制划分的收入为准。此项指标按比例折算法计算分值。

  2.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10分)。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本年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年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00%。此项指标按最高值比例法折算。

  3.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10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00%。此项指标按最高值比例法折算。

  (二)土地出让金收入任务考核(10分)

  按时完成土地出让金征收任务的得基本分10分,当年征收任务增幅在10%以内(含10%)的加1分;增幅在10%-20%以内(含20%)的加2分;增幅在20%以上的加3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3分;当年征收任务减收10%以下(含10%)的,扣1分;减收20%以下(含20%)的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考核(15分)

  1.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率考核(10分)。当年镇(街道)本级财力安排的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率达到90%-100%(含90%)的得基本分10分,预算执行率在80%-90%(含80%)的扣2分,预算执行率在70%-80%(含70%)的扣5分,预算执行率在70%以下的不得分。

  2.重点支出保障考核(5分)。重点支出优先保障,当年重点支出增幅在2%以内(含2%)的得基本分5分;增幅在2%-5%以内(含5%)的加1分;增幅在5%-8%以内(含8%)的加2分,累计最高不超过7分;重点支出低于上年同期的不得分。

  (四)财政收支平衡考评(20分)

  1.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平衡考核(12分)。两项资金当年平衡得12分,其中有一项资金不平衡扣6分。

  2.公共预算消赤考核(8分)。各镇(街道)年初制定消赤计划的得5分;当年消赤比例达到5%-10%(含10%)的得1分;当年消赤比例达到10%-15%(含15%)的得2分;当年消赤比例达到15%-20%(含20%)的得3分。镇(街道)当年赤字总额增加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五)综合评价考评(30分)

  1.社会保障资金考核(3分)。按时足额上解配套资金的得3分,扣缴三次(含)以内得2分;扣缴三次以上得1分;至当年底仍未全额上缴的镇(街道)不得分。

  2.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考核(20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得 10分,预算不安排的不得分;债券本息及时足额上缴得10分,未及时上缴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控制好债务规模,引发债务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3.财政所及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内控管理考核(7分)。财政所及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资金拨付安全、人员配备到位的得5分,融资综合成本控制到位的得2分。未按要求建立各项岗位责任制度的扣1分;不兼容岗位不单设的扣1分;国库集中支付未全面实施的扣1分;人员配备不符合盐政发〔2012〕63号文件要求的扣1分;不执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扣1分;融资综合成本控制高于全县平均数的,超过5%(含5%)的扣1分,超过6%(含6%)及以上的扣2分。

  三、奖项设置

  年终根据考核得分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其他镇(街道)的奖励,年终根据完成情况由县委、县政府确定。但年度执行中,镇(街道)发生重大事项引发财政支付风险、财政资金安全风险、当年底仍未全额上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取消“三保一联”评优资格。

  四、其他

  1.奖励对象为各镇(街道)在编在职公务员。

  2.考核年度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