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7-00621 | 成文日期: | 2017-09-29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7〕9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1-2017-0018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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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3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停止一批涉企收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取消新建建筑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涉及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5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审查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人防办)、有关执收部门] (二)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县国税局) (三)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四)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科技局] (五)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 (八)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自2017年1月1日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2000元/平方米调整为县城1700元/平方米、镇(街道)1300元/平方米,企业在产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后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人防办)] (九)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物价)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十)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巩固已开展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动态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县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根据省统一部署,及时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发改(物价)局,县级有关单位] (十一)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探索和推动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物价)局] (十二)消防领域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十三)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十四)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可以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十五)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六)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十七)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十八)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类企业结合亩均税收情况,可按我县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九)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二十一)合理完善工资制度。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机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三)积极发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对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探索企业竞争性廉租房政策,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 三、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 (二十四)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银行业“四不当”“七不准”等专项治理和监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银行机构要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不得转嫁给客户。[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金融办、人行海盐支行、县发改(物价)局] (二十五)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挖掘有需求、有价值的债转股企业客户,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县发改(物价)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办、人行海盐支行] (二十六)创新企业融资方式。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中型企业。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担保额的1.5%。(责任单位:人行海盐支行、县银监办、县经信局、县金融办) (二十七)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金融办、人行海盐支行) (二十八)改进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管理。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基本守信的工业企业,取消计提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异常的工业企业,继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计提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业项目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过延期开工手续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二十九)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级有关单位]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电气物流等要素成本 (三十)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9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县发改(物价)局、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 (三十一)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指导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着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建立健全煤热联动定价机制,引导供热企业联动调整供热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物价)局] (三十二)降低电力相关收费标准。根据省出台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及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对于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用户受电工程中,严格执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三不指定”要求,鼓励民营电力工程公司公平参与市场招标。做好电力用户用电方案优化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物价)局、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 (三十三)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根据省级政策文件,推进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 (三十四)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自2017年1月1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停征船舶检验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小微型企业免征货物港务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其它降低公路、内河和铁路运输成本的要求,以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为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水利局] 五、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五)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推广应用“一网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标准和要求,变“企业跑”为“数据跑”和“政府跑”。[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中心、县编委办、县发改(物价)局、县经信局] (三十六)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力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平均降低50%。[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中心、县发改(物价)局] (三十七)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落实国务院和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在人员、业务、经费上彻底脱钩。深化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创新“互联网+中介服务”管控机制,进一步健全“网上为主、实体为辅、双向服务”的“淘宝式”中介服务新模式。进一步完善中介实体市场和网上中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中介服务时限、收费“双下降”。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中心、县编委办、县发改(物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级有关单位] (三十八)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行业加快互认和应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积极实施“双告知”制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 (三十九)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四十)强化监督检查。县督考办要对企业反映的共性突出问题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县发改(物价)局要对重点领域的收费情况及时跟进检查。县审计局要对国有企业价格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及时跟进审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执行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需要问责追究的,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察委员会)。[责任单位:县督考办、县发改(物价)局、县审计局,县级有关单位] (四十一)加大工作宣传。建立减负信息报送和工作通报制度,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各项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减负办、县委宣传部、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