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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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今年,我县被列为嘉兴市社会“大救助”体系构建试点县,为统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促进社会救助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配置,实现精准救助,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67号),出台了本实施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救助内容、工作要求和相关说明六个部分。目标任务主要为:1、工作目标:救助每一户困难家庭,使其拥有更多获得感和生活尊严。2、工作任务:(1)建立全县困难家庭大数据。(2)建立全县帮扶政策目录清单;(3)建立困难家庭需求和社会救助资源精准对接大平台,以“项目化”方式开展助困、助产、助业。 救助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分别为: (一)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人均补差发放低保金。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纳入低保边缘户。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同时,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相应额度的免费用水和免费用电,有线电视免初装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优惠,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2.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等部分之后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3.特困人员供养。积极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认真落实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享受与低保家庭同标准的物价补贴、水电费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有线电视免初装费和基本设施维护费。 4.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相关规定可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可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低保户家庭儿童,低保边缘户及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流浪儿童,分别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相应比例发放基本生活费。 6.特定人员生活救助。对“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人,按省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分别给予特别扶助金。 (二)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残保障户、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出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基本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残保障户、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和支出型贫困、边缘户、低收入户、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应比例给予救助。 3.慈善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困难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产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政策范围内核定的可报销基本医疗费额度后(特殊病种门诊按住院计算),按低保、重残保障户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以及经本县民政部门确认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视情给予相应救助。 4.特定人员医疗救助。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7—18周岁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可以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对列入“爱心透析”专项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专项救助。对困难职工家庭,给予大病救助。 5.特殊病种救助。青少年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尿毒症和心、肝、肾、胰手术等重大疾病患者给予专项救助。对罕见病(患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患者,免费给予规定用药。艾滋病抗病毒由国家免费提供,年底适当补助。对重大急性传染病给予救助。 (三)教育救助 1.减免学杂费。对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减免保育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减免学费。持有残疾证,就读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海盐补助海盐户籍),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 2.教育助学。接受义务、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中专、大专、本科教育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残疾学生,分别按照相应政策给予助学救助。 3.提供营养午餐。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全部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四)住房救助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户、重残保障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保障。具体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 2.危旧房改造补助。对农村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其他困难家庭,已列入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的,按困难家庭类型和改造方式执行不同资金补助标准,镇(街道)按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资金补助。 (五)就业救助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及持证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参加县以上残联组织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一年一次全额补助培训费。 2.就业岗位安置。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参加农村劳务合作社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际数10%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开展人力资源招聘会进镇(街道)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对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3.扶持创业就业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认定的创业基地租用场地创业及入驻政府或有关部门主办的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可申请租金补助。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困难人员和持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给予贷款贴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带动就业补助。回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4.农业生产补助。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困难人员从事种养业的,按政策给予补助。贫困残疾人首次从事种养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经县、镇残联审核给予补助。残疾人种养业示范户或专业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受灾人员救助 1.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期生活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按当年度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个月的过渡期生活补助,保障基本生活。 3.住房恢复重建。对因自然灾害需重建或修缮的农村居民住房,提供资金、物资等救助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临时救助 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性救助。 (八)社会力量救助 1.专业社工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专业社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重点面向低保家庭、困境儿童、重病患者、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等服务对象,充分发挥在社会救助中的主动发现和社工服务作用,通过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进一步提升困难家庭发展的内力和外力。 2.组织结对关爱。组织开展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党组织与困难家庭结对活动,通过定期开展“拉家常”、上门慰问和办实事等活动,为困难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关爱。同时,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家庭关爱活动。 3. 志愿者服务。积极鼓励引导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等按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团队,以及以某项志愿爱好或特长而组建起来的社会志愿团队,参与社会救助志愿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困难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教育、康复、情感等需求服务。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本实施方案中的具体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如遇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海盐县民政局 解读人:于海平 联系电话:86110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