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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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局),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六条 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发布,也是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局内各科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单位在公文处理系统中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依照《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所列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书面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同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一些紧急的通知、公告等政府信息,应及时组织公开;对涉及机构(科室)职能、领导信息、服务电话、办公地址、办事服务事项等调整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各单位应及时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填制《海盐县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更新)审批表》(附件2)和信息内容一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单位应协同信息公开工作组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工作组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建立台账,年终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通过填制《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附件3)并及时发布。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一事一审”的原则。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各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包括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已期满; (二)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财政地税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或可能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为: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提供信息的科室(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比较重要的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局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2: 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外网信息发布审批表
附件3: 海盐县财政局(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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