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1-25 00:00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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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仍然缺少制度保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自2013年以来,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基金设立与筹集

    设立海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3.救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4.补助范围

    符合求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5.支付程序

    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资金追偿

    6.审核时间

    县卫生计生局会同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等部门每半年对疾病应急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基金经办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