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221M/2017-00001 | 成文日期: | 2017-01-06 |
文件编号: | 盐水〔2017〕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盐水〔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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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发挥资金效益,特研究制定《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海盐县水利局 2017年1月6日
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69号)、《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70号)、《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盐政办发〔2014〕84号)、《海盐县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0〕29号)、投管会纪〔2015〕3号(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水利局项目变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全过程接受第八纪检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因设计、结余资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等级划分及审批权限 1、一般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水利局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局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每季末汇总后报县发改局备案。 2、重要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项目条线领导审批。 3、重大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分管条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4、特大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10%的工程变更。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变更费用控制。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对应概算之内,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或2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投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以后累计每增加200万元(含)需再上会研究。 第五条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变更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由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并按照原项目审批单位变更要求办理,有结余资金的新增项目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原项目审批单位下放授权由所在地相关部门自行审批的,原则上按所在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变更意见办理,并报省、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立“一项一档”制度,建设单位需对每个项目建立变更档案,加强项目变更的跟踪管理。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采用联审制度,涉及的变更事项由县发改局受理后及时通知联审成员单位踏勘现场或召开联席会议,同意变更的事项项目业主单位须在10天内提交变更报告单进行报批。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时,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建议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资料一式六份送局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县发改局备案;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资料一式六份送县发改局,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说明; (二)变更前、后的施工图或构造简图及设计说明,变更实施相关照片及影像资料等;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 (四)其它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必须连续编号并载明日期,同时注明累计变更次数和金额。 第八条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或费率应执行中标价;新增项目的单价,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价款须根据投标文件相应基础价、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及中标下浮率重新组价并确定结算原则。 第九条工程变更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通知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一条严肃工程变更纪律。坚持变更“先批后建”制度,变更获得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工程建设中未履行变更手续,因审计结算需要补办变更或调概手续的,由业主单位先作检查,财政部门对涉及金额进行审核,经县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补办相关手续并纳入审计结算,并由纪委(监察局)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共同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水利局(海盐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项目,其他镇(街道)涉及财政水利资金的项目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海盐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71号附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