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盐县村(社区)专职文化管理员工作职责及工资待遇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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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化局(体育局)、县旅委: 为进一步改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确保基层文化队伍稳定,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村(社区)专职文化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及工资待遇。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在原有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增加“负责所在村的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完成所在村交办的其它工作”两项职能。 二、工资待遇 1.待遇标准:村(社区)专职文化管理员待遇保障参照村级人力社保协理员。 2.保障比例:继续按照《关于在全县实行村(社区)文化专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盐文〔2013〕66号)文件精神,薪酬由县70%、镇(街道)30%共同承担。按有关规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由镇(街道)全额承担。 3.执行时间:新的待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要求 1.完善考核办法。县文化局(体育局)、县旅委会同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村(社区)专职文化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将工作业绩和日常考核、年终评优紧密结合,有效调动管理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优化工资结构。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优化村(社区)专职文化管理员工资结构,工资待遇要与工作年限、岗位业绩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适当拉开差距”的分配原则。 3.强化素质提升。县文化局(体育局)、县旅委及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各类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村(社区)专职文化管理员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素养,提升村级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