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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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八条 购买主体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条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我县城镇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负责制定棚改专项规划,并牵头确定2015—2017年海盐县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及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清单及投资规模,并按此计划及要求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需列入预算支出管理及中期财政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指导承接主体合理测算并确定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各承接主体应当按月上报棚改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