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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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企业管理、发展信息经济、鼓励兼并重组的若干补充意见

盐政办发〔2016〕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在盐政办发﹝2015﹞65号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鼓励提升企业管理

  本地企业实施“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管理提升项目,三年内企业设计咨询或购买服务费累计达25万元以上的,给予20%限额50万元补助;鼓励在我县注册的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机构,在“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方面服务我县制造业企业。

  (二)鼓励发展信息经济

   1.支持信息化应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于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应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及大数据、云计算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服务平台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给予项目软件和设备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补助。

  2.鼓励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0.2亿元、0.5亿元、1亿元和5亿元的研发生产嵌入式产品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研发生产非嵌入式产品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培育典型示范企业。列入或通过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两化”示范、登高计划A类)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认证企业等同类型荣誉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软件产品核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出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以内限额500万元的奖励。企业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地方税收的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鼓励债权企业通过债转股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债权人在债转股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盐政办发﹝2015﹞65号文件中与本补充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其他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相关政策仍按照《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朱锦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