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6-00279 成文日期: 2016-06-27
文件编号: 盐政发〔2016〕25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

盐政发〔2016〕25号

  • 发布时间: 2016-07-01 1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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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海盐县被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并充分结合我县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整体部署,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要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切实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海盐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等手段,为试点创造良好条件。

  ——坚持重点突破与依法有序相结合。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有效发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

  ——坚持试点政策与农业农村改革相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是我县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抓手,要在农业农村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开展试点,两者协调推进。

  ——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可控相结合。试点工作要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鼓励制度创新,优化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创新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有计划、有步骤、审慎稳妥地开展试点。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围绕海盐“三农”发展实际,有针对地开发和设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推广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小额循环贷款,采取“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等方式,满足农户种养殖、创业、消费等小额信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承包土地的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与土地经营权一并抵押,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开展年审制贷款、分期分段式、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适当延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满足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中长期贷款需求。

  (二)加快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全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对尚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建立登记薄、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做到应签尽签、应建尽建、应发尽发。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登记与权证的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加快推进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颁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书。至2016年底,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全覆盖,依法应签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应颁发权证的颁发率达到100%,实现农民承包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证地、证户、证薄“三相符”。

  (三)完善抵押登记和评估制度。要加快建立抵押登记制度,授权专门的部门或机构为借贷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明确抵押登记流程,制订规范的格式文书,高效率做好抵押登记服务。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采取审核、公示等多种方式,确保用于抵押的农村产权没有权属争议。要加快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服务组织,大力培养评估人才,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业务准则,形成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和框架。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自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价值。

  (四)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至2016年末,建成县、乡两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通过村便民服务中心或信息员延伸覆盖到村。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引导和鼓励承包土地进入流转平台交易,制定流转交易等规则,加强设施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流转信息、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服务。

  (五)构建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要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户权益保障以及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风险。要发挥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的作用,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与金融机构合理分担抵押贷款风险。鼓励村集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为本村农户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创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六)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要建立抵押物处置的协商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抵押物处置效率。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的前提下,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议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当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处置抵押物时,借贷双方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县法律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维护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农业、国土等部门应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等,配合办理产权流转及变更登记。

  (七)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力度,健全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促进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有效解决农户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农户贷款的可得性。通过多种途径对农户进行宣传引导,提高信用意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探索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关信息纳入农户信用系统,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试点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2月-2016年5月)。成立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印发试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各金融机构根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业务管理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二)推进阶段(2016年5月-2017年9月)。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搭建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出台风险分担和引导激励等配套政策。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扩大业务覆盖面,推动抵押贷款规模平稳较快增长。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底)。认真总结提炼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完成上报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总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人行海盐支行、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人行海盐支行、县金融办、县农经局(县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银监办。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海盐支行。指导小组负责落实国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附)开展试点,落实相关政策。

  (二)强化政策激励。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政策扶持。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评估费和保险费补贴以及金融机构业务奖励等。人行海盐支行可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对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给予资金支持,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

  (三)加强监测考评。要建立试点工作监测制度,及时向上级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同时,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切实加强信息联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对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情况,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附件: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试点的各项配套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

  人行海盐支行:负责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上级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试点工作;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激励;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推动我县地方金融改革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相衔接。

  县农经局(农办):负责协调推进农业农村相关改革工作;负责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处置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贷款贴息、费用补贴等财政激励机制。

  县发改委:负责根据上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试点工作衔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支持力度。

  县法制办:负责指导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协调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根据海盐实际制定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县银监办:负责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贯彻上级关于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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