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函

盐住建函〔2016〕17号

  • 发布时间: 2016-06-16 00: 00
  •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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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雪平代表:

  您在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申请海盐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户口条件调整” 的建议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

  我县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二元结构,不再分农村和城镇户口,统一为家庭户,因此无法从户口簿信息中区分申请家庭原户籍性质。为严格执行部委及省市政策,明确保障群体范围,2012年6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满3年(含)以上,且户籍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同时要求申请人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在上级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范围的情况下,如目前对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户籍条件进行修改,将涉及到保障对象范围大幅扩面等一系列问题。

  周边县市情况:市本级要求城镇户籍三年以上,但要求未审批过农村宅基地;平湖市仅限中心城区(包括三个街道),城镇户籍三年以上(一般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且要求未审批过农村宅基地;海宁基本与平湖类似。与周边县市相比,我县在户籍条件相对要严格,但在农村宅基地条件上相对要宽松。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认为目前暂不宜取消我县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为2008年10月1日前在册非农业户口的限制条件。但您提出的关于“2008年10月1日以后城镇发展过程中的失地居民(无土居民)居住困难,特别是离婚女或有户无房的居民失土后可享受海盐县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的建议,我们认为可作为个案,提交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再行处理。

  另外,浙江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文件,对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明确了指导意见,各地市正在研究过程中,预计年内市里会下发具体的意见或细则,届时将会进一步明确,我县也将按照上级政策实施。

  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2016年6月12日

(联系人:顾小波,联系电话:86028045)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