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码头堆场整治的通告
盐政发〔2016〕24号
FHYD00-20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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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打造“产业优质、环境优美、生活优雅”的现代化滨海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码头堆场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内河码头堆场。 二、整治要求 按照“关停复垦一批、过渡保留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要求,开展码头堆场整治行动。 三、整治内容 (一)关停对象 码头堆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停: 1.不符合县城中心城区主城区规划的; 2.在国省道等主要公路和县城主入口两侧严重影响安全和环境等需要关停的; 3.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 4.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等违法用地的; 5.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手续不全的。 (二)过渡对象 为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要,按照县城中心城区主城区内禁止和主城区外适当保留予以过渡的原则,确定若干过渡性经营码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5年,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拍租确定经营者。 (三)提升对象 企业自用码头及合规经营性码头,按照“洁化、美化、标准化和环保达标”的要求,予以整治提升。 四、整治期限 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违法码头堆场关停(在县城中心城区主城区内的,2016年11月30日前关停);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工作。 特此通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