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336U/2016-00232 成文日期: 2016-06-06
文件编号: 盐住建〔2016〕10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人防办)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YD16—2016—0001

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6- 06- 12 10: 54
  • 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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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2016年6月6日

  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查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总平面布局;

  (2)改变建设工程建筑功能及用途,改变分类建筑用途及面积;

  (3)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4)改变建筑高度及层高;

  (5)改变立面造型(立面形体、主体材质及色彩);

  (6)改变建筑物定位及室内外标高;

  (7) 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人防专项设计;

  (9)改变节能专项设计;

  (10)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11)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12)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3)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和承重结构;
    (3)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主要结构材料、构配件的等级或品种;
    (5)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后浇带的设置;
    (6)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3、给排水专业
    改变给水、排水系统。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
    (3)改变节能性能。
    5、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6、其他涉及消防、环保、卫生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强制性规定的变更。
    第四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一般变更”或“重大变更”。

  第六条 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气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涉及发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涉及到建筑面积、层数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

  (四)审图机构的审查合格报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变更联系单、附图。

  第八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原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变更行为,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核实、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县住建局(人防办)将加强对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即组织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住建局(人防办)。


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