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336U/2016-00232 | 成文日期: | 2016-06-06 |
文件编号: | 盐住建〔2016〕10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人防办)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16—2016—0001 |
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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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2016年6月6日 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总平面布局; (2)改变建设工程建筑功能及用途,改变分类建筑用途及面积; (3)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4)改变建筑高度及层高; (5)改变立面造型(立面形体、主体材质及色彩); (6)改变建筑物定位及室内外标高; (7) 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人防专项设计; (9)改变节能专项设计; (10)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2、结构专业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一般变更”或“重大变更”。 第六条 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气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到建筑面积、层数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 (四)审图机构的审查合格报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变更联系单、附图。 第八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原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变更行为,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核实、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住建局(人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