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政发〔2016〕19号
FHYD00-201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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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县建设,促进海盐影视文化产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影视文化企业(在本县注册,下同)符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准入要求,当年度单个永久性影视设施项目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给予5%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地方财力贡献奖。影视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当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前三年90%、后两年80%的奖励,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 (三)协税护税奖励。影视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给予50%的协税护税奖励,按季结算。 (四)代扣代缴手续费。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五)房租补助奖。在我县新注册影视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集聚区租赁的经营用房,从注册起经营满一年的,经县文产办认定,按照第一年8元/平方米·月、第二年4元/平方米·月,最高3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享受房租补助满两年,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考核批准可再给予两年300平方米以内4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 二、鼓励企业融资上市 按《海盐县企业股改上市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16〕3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精神文化产品奖励 (一)影视、动漫作品的播出奖励 1.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3.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每分钟50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动漫版权出口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影视文化企业自主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凡反映海盐当地题材的,另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文化产品获奖奖励 1.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的电影、电视作品,获得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最高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其它国家级优秀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作品多次获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创作)的戏剧、动漫片、网游作品,获得国家级优秀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作品多次获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3.影视文化企业的其他文化创意产品,获得国家级优秀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作品多次获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已享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影视文化企业出口我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不同,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单位,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上述奖励按年进行申报,由县文产办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四、充分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一)影视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影视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并且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条目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海关关税减免政策。 (二)从事电影放映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三)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和演员、特技等培训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鼓励兴办高新技术影视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影视文化企业单位加快科技进步,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如遇调整,以最新执行的税收政策为准。 五、其他 (一)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收、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 (三)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力贡献(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涉及投资、境内外上市奖励除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按三年贡献逐年兑现。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高于政策部分兑现。 (四)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县原有的影视文化产业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