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21日
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 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6〕3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凡是本县户籍,持有县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补贴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四章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
(二)初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送镇(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对申请人的收入和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残联、民政办联合初审时间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残联、民政办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附件2);
(五)《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证》、《重度残疾保障证》、《重度残疾救助证》等材料;
(六)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残疾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补贴发放
第九条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以残联为主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核查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七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县民政局负责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和资格审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县残联负责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八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生活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县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档案管理工作,将此纳入镇(街道)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要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县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县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采取取消生活补贴、追回多发补贴等处罚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生活补贴的,经核对平台核对,并经核实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或减发手续,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生活补贴的。
赡(扶、抚)养人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使被赡(扶、抚)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赡(扶、抚)养人提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扶、抚)养费;如遇生活补贴已被领取的,应当及时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赡(扶、抚)养人偿还。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2013〕10号)及盐残联〔2015〕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县镇(街道)村(社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低保户证号:□低保边缘户证号: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
申请理由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年月日 | ||||||
镇(街道)残联民政 联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月日—月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残联盖章)(民政办盖章) 残联经办人: 民政经办人:年月日 | ||||||
县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县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附件2:
申明及授权
1、本人了解海盐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政策,所填表格中所有信息情况属实。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授权并配合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本人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申报人(签字):
年月日
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6〕3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三条凡是本县户籍,持有县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补贴条件
第四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三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县残联应会同县民政局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
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参照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确定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省指导线补贴标准或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四章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送镇(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对申请人享受特困供养和养老服务补贴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残联、民政联合初审时间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残联、民政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补贴发放
第九条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由县残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条县民政局、县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县残联负责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九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护理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县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档案管理工作,将此纳入镇(街道)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县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残联〔2008〕40号)及盐残联〔2013〕2号、盐残联〔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
海盐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县镇(街道)村(社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 □是□否 | ||||||
照料服务 方式 |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项目服务 | ||||||
生活自理 状况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申请理由 |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年月日 | ||||||
镇(街道) 残联民政 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月日—月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残联经办人: 民政经办人:年月日 | ||||||
县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县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