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886/2016-00172 | 成文日期: | 2016-09-19 |
文件编号: | 盐民〔2016〕69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海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盐民〔20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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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讨论,现将《海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海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海盐县民政局 2016年9月19日
海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局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工作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县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三、本制度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或领导交办事项,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息日、休假日继续工作。 四、各科室(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五、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工作日晚上、双休日或节假日连续加班工作达到4小时以上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加班: (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 (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 (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工作的,属个人自行加班行为。 七、加班一般需事前报告、事后确认。加班工作人员应填写《加班审批单》(表式详见附件)写明加班事由,并向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报告后执行。加班完成后,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确认具体加班时间。 八、工作人员加班实行以夜餐费的形式进行伙食补助。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伙食补助,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开支伙食补助1次,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开支伙食补助2次。 九、各科室(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加班审批备案程序,每月如实登记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情况,并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份加班审批表及证明资料报局办公室备案。 十、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工作人员加班情况的汇总和统计。每月对工作人员加班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编制夜餐费补助清单并在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夜餐费报销需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十一、加强考勤督查。驻局纪检组、局办公室应不定期做好对加班人员的考勤与督查。督查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请假及加班休假审批确认等情况,以不定期抽查形式为主。 十二、工作人员在加班休假、考勤、领取夜餐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核实,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选,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涉及违规资金发放的,一律予以追回,并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加 班 审 批 单(第一联) 第一联:科室(单位)存档编号:科室(单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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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在加班次月报局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