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旅游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16.11) |
||
|
||
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政务公开指南,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2、通过中国海盐门户网站海盐县旅游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公开;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简报或内部通报等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县旅游委员会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县旅游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保守秘密、真实全面、方便快捷。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内容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推荐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第七条 受理机构 对于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县旅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八条 公开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且应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工商部门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委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委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委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 1.概述
五、信息协调制度 1、县机关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或公开,重大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2、各科室拟出的信息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3、属于本科室工作内容类的信息要积极主动撰写。 4、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到几个科室要公开发布的信息,由主要业务科室负责撰写。 5、不应公开的信息,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办事,切实搞好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573-86039937),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党纪政纪给予警告和相应的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八、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化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条 委指定专门人员,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保证审核的内容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