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4400/2015-00158 | 成文日期: | 2015-09-25 |
文件编号: | 澉委〔2015〕66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澉浦镇(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澉委〔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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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站办)、行政村、有关单位: 经镇(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澉浦镇(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澉浦镇(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党内监督力度,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主任。 第四条根据不同情形,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责任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类型。 第五条廉政谈话对象及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新提拔任用(或新进岗位人员)的任前廉洁从政教育谈话。谈话主要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对象应根据谈话人的要求,表明认识态度,作出廉政承诺。 (二)廉政责任谈话,是指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的专题谈话。谈话主要围绕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干部 “一岗双责”责任,并向谈话对象提出工作要求。谈话对象应根据谈话人的要求,进行工作表态。涉及工作责任问题的,须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提醒谈话,是指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巡查、信访、审计和正风肃纪等工作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警示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告知所涉及的问题,并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提出要求。谈话对象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表明认识态度。 (四)诫勉谈话,是指对有违规违纪或失职等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的旨在批评教育的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写出检查报告,同时作出廉洁从政书面承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镇(区)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镇(区)党委书记负责对班子成员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镇(区)纪委书记负责对中心(站办)、行政村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旅投集团各部室、子公司负责人的谈话由负责旅投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组织);各班子成员负责对所分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由镇(区)纪委会同组织办实施,谈话方式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各谈话主体也应开展任职谈话。 (三)廉政责任谈话,由各谈话主体组织实施,谈话方式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四)提醒谈话,由各谈话主体组织实施,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分管领导参加,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 (五)诫勉谈话,由镇(区)纪委组织实施,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谈话应在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调查核实后进行。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谈话一般应有两名以上谈话人员方能进行。 (三)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向谈话对象客观公正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又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其中诫勉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捺印。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人谈话后应及时向相关组织通报谈话情况。 第八条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条镇属中心(站办)、行政村,风管局各科室,旅投集团各部室、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在本单位开展廉政谈话工作,充分发挥廉政谈话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廉政谈话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由镇(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