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特殊教育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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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特殊教育提升工作计划》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十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特殊教育提升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发展的社会氛围,全面构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嘉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海盐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原则。特殊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把残疾儿童放在中心位置,一切为了残疾儿童。以促进残疾儿童受教育为根本任务,优先规划,优先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县政府作为特殊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将特殊教育放在重要位置,政府主导,教育牵头,各部门与社会各方密切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3.坚持学段衔接、全面覆盖原则。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建立幼儿园、中小学相衔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体系。 4.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立足实际,针对特殊教育发展落后于普通教育的现状,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健全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格局,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2.主要任务 (1)扩大特殊教育覆盖面。到2016年,全县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加大向两头延伸的力度,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到2016年,全县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成人教育的需求,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2)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到2016年,完成海盐县育才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新建资源教室4个,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在残疾幼儿较多的幼儿园设立资源教室;逐步完善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的政策保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达到同级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纳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按照省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变化情况,实行每学年动态调整。重点加强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专职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地完成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批县级骨干特殊教育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培训率达100%。 (4)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特教机构要按标准控制班额。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深入推进课程改革,优化教育模式,通过个别化教育提升教育的针对性,提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质量。全面落实课程纲要,积极探索“医教结合”实验,加强教育与康复的有机结合,注重采取多种手段对残疾学生实施个别化教育与康复。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整体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康复水平,切实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特殊教育资源配置 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海盐县育才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配置专用设备(包括康复训练设备),2016年实现独立建制。积极争取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保障项目经费,在海盐县育才学校建立海盐县职业教育特教实训基地。在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元通街道、于城镇、澉浦镇四个镇(街道)新建4个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2.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1)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按持证适龄残疾儿童的残疾程度,采取“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集中教育、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原则,采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不断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2)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幼儿园要尽力接收轻度残疾幼儿随班就读;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开设职业高中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充分满足残疾学生接受同等教育的需求;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和成人教育,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学历教育提供便利。人社、残联、教育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社会安置。 (3)提升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教育质量。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由特教学校、医疗等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协调和指导开展残障学生的筛查、认定、教育康复等工作。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就近随班、适度集中”的原则,做好本区域资源教室的整体规划与布局,按需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为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各种方便与支持。以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充分发挥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引领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研究、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学生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的巡回管理、过程性指导和技术支持。 3.强化特殊教育队伍建设 (1)落实教职工配置标准。特殊教育的学校(包括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以及其它从事特殊教育任务的机构以及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教职工配备,应按照中央有关编制管理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等八部门(浙政办发〔2010〕14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职工编制。 (2)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下同)15%的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荣誉证书并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政策中给予倾斜安排。设立送教上门专项经费,用于送教教师的交通、课时等补贴。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向从事特殊教育教师适当倾斜。 (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对全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随班就读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定期进行特殊教育理论和技能培训。在新教师培训中安排一定课时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培训,实施普通学校在职教师特殊教育全员培训,并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4.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全面开展有针对性、个别化的教育教学活动,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障学生都能够通过差异性教育得到更好发展。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促进融合教育。开发个别化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特殊教育教学和评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1.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在经费安排上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的比例,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县财政每年安排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设施配备、普通学校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送教上门专项经费等。 2.保障办学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同级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承担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高中段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同级普通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并全额纳入政府财政经费保障体系。 3.拓宽经费渠道。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15号)的精神,县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应优先资助残疾儿童,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用于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包括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的资金对特殊教育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和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4.健全资助体系。要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残疾儿童在公益性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及其他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予减免康复训练费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除学费;在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应予奖励。相关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建立起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布局、学校建设、经费投入、医教结合、师资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提升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2.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统一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特殊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3.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及免税的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附件:《海盐县特殊教育提升工作计划》实施相关单位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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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特殊教育提升工作计划》实施相关单位及 职责分工 一、涉及单位 县编委办、县教育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残联、各镇(街道)。 二、职责分工 1.县编委办: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职工编制,为特殊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2.县教育局:统筹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 3.县发改局:把特殊教育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4.县民政局: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养和教育工作。 5.县财政局: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 6.县人力社保局: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 7.县卫生计生局: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 8.县残联: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持证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残疾情况实名制调查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9.各镇(街道):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入学安置、送教上门等工作;加大对所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积极建设资源教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家庭、学校齐抓共管、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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