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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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类问题解答



  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六大行业及其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六、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七、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所称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八、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九、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不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一、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对六大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十二、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十三、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五、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十六、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一)什么时候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什么时候不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十七、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企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Pide;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Pide;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Pide;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Pide;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十八、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咨询热线:12366

  政策法规科:86028257

  税源管理一科(二科):86020289

  郊区税务分局:86467038

  开发区税务分局:86800868

 

 


信息来源: 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