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元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未经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