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元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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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盐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镇政府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镇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给镇政府;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事公民的,应当注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1、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 2、所需政府信息的制定提供形式,应当注明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磁盘等载体形式; 3、所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应当注明是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信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 4、申请减免费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镇政府咨询的,镇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但是镇政府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镇政府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开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的,引发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镇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镇申请公开同意政府信息,镇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九条镇政府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确实难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政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镇政府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 ,应当在申请人办妥先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镇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邮政局证明镇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镇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镇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镇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等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