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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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农业部、中农办、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14〕5号),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可在县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交易。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原则

  第四条依法合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符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有利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必须公开进行,规范交易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愿互利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必须尊重股东的意愿,坚持自愿互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股东进行股权交易,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以继承、赠与、转让方式流转的行为。

  第八条经股东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进行质押、担保。

  第九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须在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和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镇分中心”)进行。为了鼓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合法交易,暂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章股权继承

第十条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自行冻结,股权继承人应在半年内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包括书面遗嘱或公证文书、股权证书,继承人居民身份证等,必要时随同证明人),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股权继承后,股权自行解冻,冻结期间的股利按实结算。

第十一条继承程序:

(一)提出申请。继承人凭合法的遗产继承手续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两人及以上继承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的股权分割协议;因股权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以诉讼终结为准。),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依据、继承份额等情况。

(二)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继承或不同意继承的决定,如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三)股权变更。继承人持相关资料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镇分中心备案。

第五章股权馈赠

第十二条馈赠是指股东将本人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无偿赠送给本县域范围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

第十三条馈赠程序

(一)提出申请。赠予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赠予的目的、赠予份额、受赠对象等情况。

(二)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赠予或不同意赠予的决定,如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三)协议签订。赠予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赠予协议》,明确赠予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赠予份额、赠予时间、享受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

(四)办理公证。赠予双方在签订正式协议以后,同时随带身份证、股权证书、申请书、股权赠予协议等资料,到公证部门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文书。

  (五)股权变更。赠予双方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镇分中心备案。

第六章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招标;

  (三)公开协商;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转让条件

(一)出让方条件:

    1.持有合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2.有自愿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意愿;

    3.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

    4.符合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二)受让方条件:

    1.须是本县域范围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承认并遵守股权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3.有自愿受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意愿;

  4.受让后在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内所有的股权份额在5%以内。

  第十六条转让程序

  (一)出让方申请:

  1.向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2.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让的,须征得家庭中所有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同意,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3.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章程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二)出让方向镇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申请书(股份合作社已签署同意转让意见);

  2.出让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镇分中心对出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送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出让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四)镇分中心对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公告,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需要,出让人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同一交易品种再次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公告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股权的基本情况;

  2.出让股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3.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发布期间,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并洽谈。

  (七)凡对出让股权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信息发布期满,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镇分中心进行审核。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出让;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出让方式确定受让方。镇分中心全程参与交易过程,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确定受让方后,转让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让股权名称;

  2.交易双方的姓名、住所;

  3.出让股权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4.出让股权的现状;

  5.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6.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8.签约日期;

  9.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十一)转让双方在签订正式协议以后,同时随带身份证、股权证书、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到公证部门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文书。

  (十二)转让双方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进行变更登记,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镇分中心备案。

第七章股权质押担保

   第十七条股权质押担保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第十八条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

第十九条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经质权人(金融机构,下同)审批同意后,签订质押合同,由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到县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县中心为全县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唯一机构。

第二十条股权质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押登记申请书及出质人(股权所有人,下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质押合同;

(三)质押股权证原件,共有的股权还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证明材料;

(五)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

(六)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股权质押登记注销

出质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质押权的,需及时向县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权人出具的注销通知书;

(二)质权人持有的《他项权证》;

(三)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农经局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主管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中止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确认到股权持有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