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5-00205 | 成文日期: | 2015-04-24 |
文件编号: | 盐政发〔2015〕18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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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25号)精神,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我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县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 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健康发展、优质发展,办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 (三)基本原则 ——依法办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扶强扶优。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加快推进优质高端的民办学校建设,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深化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更改。 (二)明确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各类资产均验资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按账面原值限期内过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出资,并经验资确认。举办者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对非营利性学校,凡“捐资举办的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民办学校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 (四)设立风险基金制度。民办中小学须设立风险基金,每年根据学校的规模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停办或办学困难时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理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等。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下(含)的,风险基金最高定额为20万元,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风险基金最高定额为30万元,在校学生为2000人以上的,风险基金最高定额为50万元。风险基金应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储存,累计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时,不再提取。在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需要运用风险基金,经申请核实同意后,可提取、使用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后不足部分,继续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民办学校终止时,风险基金本息全额退还民办学校清算组织,并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由民办学校按规定用于终止有关事宜的处理。风险基金存入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款账户。 三、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统筹民办教育规划。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二)拓宽办学融资渠道。积极开放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县教育领域。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办学。积极探索合作办学、委托办学、捐资办学、结对办学等多元办学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贷手段,为民办学校办理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财政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完善政府面向民办教育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通过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具体补助办法由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或经认定的社会团体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按税法规定扣除。民办学校享受与相应的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免学费和助学奖学政策。 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办学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行的价格。 (五)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办学,依法取得办学收益。 四、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一)加强教师人才培养和引进。民办学校聘用和引进教师需报县教育局备案,聘用和引进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 鼓励民办学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海盐县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海盐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从教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及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健全教师流动制度。畅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教师的交流渠道。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从现有公办学校教师中选聘教师进入民办学校任教,可保留其教师事业人员身份。对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的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合同期满后,本人愿意回到县域内公办学校工作的,在流入学校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教育及相关部门同意后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委派相关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挂职锻炼。在公办或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其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 (三)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学校应缴纳的部分按规定的本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教师应缴纳的部分按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后享受同等的待遇。其它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障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年金通过学校人员经费中安排一部分,教师个人缴纳一部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须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并与教师签订劳动关系,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县教育局将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纳入全县教师培训培养计划。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提取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审、课题申请、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助学奖学、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五、加强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收费自主权。在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的同时,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并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需报县教育局备案。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收费指导价,学校在指导价的20%以内上下浮动,并报县发改局、教育局核准并公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并报县发改局、教育局核准并公示。 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报审批、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要加强董事会或理事会建设,其成员可由出资方代表、校长(园长)、教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参与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经董事会或理事会约定同意,教育行政部门等可委派董事参与。全面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依法保障校长(园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民办学校应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和工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办出学校特色。 县教育局应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年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督导评估结果和年检结果作为民办学校享受政府扶持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年检不合格,或资产不按期过户、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的,不能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中心、县供电局、县城投集团、县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海盐县民办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民办学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定期召开民办教育会议,宣传表彰民办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工作者,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发展、规范办学,同时建立和健全对民办学校的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师资配备、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等级评估等信息。县发改局要做好民办学校的项目立项、收费审核等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县财政局要做好扶助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县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及时为民办学校办理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登记、年检。县编委办、住建、国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为民办学校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及民办幼儿园。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