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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加快推进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盐政办发〔2015〕110号
发布时间:2015-11-04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37号),深入实施《海盐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盐政发〔2014〕36号),有效控制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现就全面实行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三优”海盐建设和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总体要求,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杜绝露天焚烧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支撑、监督管理等措施,加快推进秸秆多元化利用,加强秸秆禁烧执法巡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主体参与的秸秆禁烧和综合治理机制,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一)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农作物秸秆还田是当前主要利用方式,通过主导技术推广,指导开展秸秆直接还田、就近沤制堆肥处理和制作生物有机肥利用。对大小麦秸秆,要求种粮大户及农户以切碎后机械翻耕还田为主;对晚稻秸秆,提倡采用麦种提前套播、晚稻秸秆切碎后覆盖还田;通过菜园、果园、林园(桑园)覆盖等方式增加秸秆利用。因农时季节难以及时处置秸秆的,可利用流转或承包土地的田边地角,集中堆放秸秆,加入适量的发酵剂、腐熟剂等沤制成有机肥,逐步还田利用。鼓励生物有机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农作物秸秆与畜禽粪便等混合生产有机肥,替代化肥使用,促进肥料化利用。

  (二)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鼓励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积极组织收购秸秆,发展秸秆燃料棒生产。加大全县燃煤锅炉改造成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力度,加快实施生物质燃料使用减排核准和减排交易,促进秸秆燃料棒的推广使用。合理规划布局全县供热、供气项目,鼓励供热、供气单位使用生物质燃料,鼓励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参与供热、供气,共同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

  (三)推进秸秆多元化利用。探索研究新型农作制度,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马铃薯等生产,促进秸秆基料化利用。结合畜牧产业结构调整,适度发展湖羊等草食家畜饲养,通过采用秸秆青贮、氨化、发酵等技术,促进秸秆饲料化过腹还田利用。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开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引导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品、包装材料、人造板材、基质等产品生产,促进秸秆多元化利用。

  三、加大秸秆露天焚烧查禁力度

  (一)实行全区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根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等有关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嘉政发〔2014〕74号),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海盐县人民政府依据市政府通告,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县对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奖惩机制,对镇(街道)实行“保证金”制度,对村(社区)实行考核结果与奖励补助相挂钩,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的落实。各镇(街道)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责任主体,镇(街道)、村(社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村(社区 )应将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和制约措施列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共同遵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工作配合。其中,县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秸秆禁烧执法检查与处罚,县农经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县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媒体宣传,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力度。积极构建县、镇、村、组四级禁烧工作网络,建立领导分片督查、部门执法巡查、干部包村联户、群众共同参与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镇(街道)及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处罚,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强化相互协作配合。在容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季节,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环保、农经、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联合镇(街道)加强巡查,充分运用技术监测、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坚决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严防严查“第一把火”。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罚,由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取消相关涉农补贴,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凡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起·次奖励,对巡查及时、处置有力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控制秸秆露天焚烧不力的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其落实露天禁烧措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工作经费补助。对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全年未发生秸秆露天焚烧,有效保护耕地的行政村和涉农社区,按照当年度晚稻种植面积,实行每亩最高2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开展秸秆机械化深耕还田、捡拾打捆、堆沤制肥和秸秆禁烧工作的各项费用(10元可在耕地保护经费中列支;另外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结果,由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元的补助,其中2元可用于村干部工作奖励)。

  (二)扩大秸秆利用机械补贴范围。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新购置的大中型拖拉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追加补贴20%;对收割机加装切碎设备装置和新购置捡拾压捆机、秸秆粉碎机、平田灭茬机、草绳机、草包机等秸秆综合利用设备,县级以上财政补贴购置价格的50%;翻耕用大中型拖拉机在指标年度限额内实行先购先补,额满为止,其余机械按实际购机需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对经镇(街道)规划,行政村(涉农社区)按晚稻种植面积(亩数)不低于200:1设立的秸秆临时集中堆贮点,由县财政按实际面积给予每年1000元/亩补助。秸秆堆贮点应以岗地、边脚地为主,集约节约利用,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得设在主要道路两侧200米以内,不影响交通通行及农田、电力等设施安全,做好相应消防、安全警示等措施,有序整齐堆放,及时有效综合利用,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鼓励秸秆利用企业、收贮组织和经纪人参与秸秆收贮与利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贮运模式,实现秸秆订单收购、集中贮运、规模利用。对开展秸秆规模化机械捡拾打捆作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每季达到300亩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亩30元的补助。对秸秆收贮运主体运输秸秆的车辆和船只,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准许通行。秸秆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执行。

  (四)促进秸秆规模化利用。对收集海盐本地自产稻麦秸秆、实现最终利用、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经申报、审核给予奖励。其中,开展秸秆基料化、饲料化、肥料化等收集利用,年收集利用达到300吨的,给予3万元奖励;年收集利用达到500吨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开展秸秆资源化等收集利用,年收集利用5000吨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宣传、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经、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措施。各镇(街道)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田间地块、落实到生产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作为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紧密结合,列入重点工作内容。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和处罚措施,公开曝光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增强农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夏收、秋收期间,组织宣传车辆深入村组和重点区域循环播放,在主要道路旁、村出入口、集镇广泛张贴禁烧公告,印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资料,努力营造自觉利用、禁止焚烧秸秆的良好氛围。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