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5-00560 | 成文日期: | 2015-11-19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5〕12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2-2016年度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意见
盐政办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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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2012-2016年度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评选2012-2016年度 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在建设“三优”海盐中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县委、县政府决定在2016年“五一”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根据《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评选2012—2016年度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评选表彰五年来在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广泛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在全县掀起“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热潮,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县广大职工群众以先进模范为榜样,为建设“三优”海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2012年以来,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各行各业劳动者。 县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全县企业、事业、机关等所属行政建制最基层的班组(柜组、队、站、窗口),部门(科、所、室、处)中推荐评选。 三、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推动海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带领农民勤劳致富、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过海盐县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称号的对象原则上不参加本次推荐评选。 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未组建工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未达到县“双爱”星级企业的,该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企业负责人是指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 县模范集体: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团队协作精神强; 2.争当服务先锋,坚持文明、优质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得到职工群众认可; 3.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四、评选名额 1.海盐县2012—2016年度劳动模范20名。 2.海盐县2012—2016年度模范集体10个。 五、评选原则和方法 1.推荐评选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坚持公开、公正、群众公认、好中选优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2.推荐评选采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荐候选对象时应考虑被推荐人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一线人员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0%,农业及科技人员不低于总数的20%,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总数的20%(党政正职从严掌握),妇女和新居民应占一定比例。候选对象比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掌握。 3.候选对象推荐实行单位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各牵头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根据评选条件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把好推荐初审关。每个牵头单位推荐劳动模范候选对象不超过3名、集体1—2个。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或来人至所属地工会组织。 4.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工作,由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县直属基层工会牵头,并负责评选的推荐和上报工作。 5.推荐企业单位负责人须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推荐党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初步候选人需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接受群众监督。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格,并附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报所在地党组织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劳模办。 6.由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初步候选对象进行考察,并按150%的比例确定候选对象。 7.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候选对象确定后,其主要事迹在嘉兴日报、海盐电视台 、海盐新闻网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并通过手机、网络进行公众评议投票和社会公示。 8.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根据组织考察、公众评议情况,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 六、表彰、奖励 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2016年“五一节”前由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1.县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当年享受疗休养一次。 2.县模范集体:颁发荣誉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享受疗休养一次。 七、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推荐评选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和有关条线牵头部门负责,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要上报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广泛发动,加强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集体推荐出来,要把劳模推荐评选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全国劳模表彰大会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要与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要把宣传劳模事迹和弘扬劳模精神贯穿于推荐评选工作的全过程。新闻媒体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宣传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3.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各单位要坚持劳模评选标准,严格把关,严明程序,要真正把综合素质好,群众基础好,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出来。 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15年11月底前为初步推荐候选对象阶段;2015年12月底前为考察初审、协商平衡候选对象阶段;2016年1至2月底为候选对象先进事迹宣传、公众评议投票阶段;2016年3月底正式候选对象确定,填写正式《海盐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登记表》,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阶段。 初步推荐候选对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推荐表及事迹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文档)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周红OA,联系电话:86026753。 附件1:海盐县劳动模范初荐表 附件2:海盐县模范集体初荐表 附件1: 海盐县劳动模范初荐表 (2012—2016年度) 推荐单位(自荐):
附件2: 海盐县模范集体初荐表 (2012—2016年度) 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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