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5-00558 | 成文日期: | 2015-11-19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5〕120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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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十六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和谐海盐的进程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劳模委)具体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劳模办),具体负责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推荐 第四条 县劳模评选范围: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县劳模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县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争当服务先锋,坚持文明、优质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得到职工群众认可; (三)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县劳模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程序: 县劳模委负责制定评选条件、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负责指导做好基层单位推荐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政村(社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直属基层工会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初审合格后报县劳模办审核; (三)考察评定。推荐名单经县劳模委审核考察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九条 推荐企业单位负责人须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并在所在单位、镇(街道)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推荐党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推荐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的; (四)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主观故意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未组建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县级劳模由海盐县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县级劳模评选表彰时间一般为五年一次,如推迟或提前由县劳模委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命名表彰县级模范集体10个,表彰县级劳模20名,其中一线人员不得低于总数的60%,农业劳模按总数的20%左右,重视优秀新居民的推荐。市级以上各级劳模评选原则上从相应低一级劳模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奖励、待遇 第十四条对劳模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县级劳模在命名表彰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五条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劳模荣誉津贴。 (一)1992年12月31日前获县级劳模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城镇无固定收入或无工作单位劳模及农业劳模年满60周岁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993年1月1日后获县级劳模称号的在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再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二)荣誉津贴的审批。县级劳模由所在单位填报《海盐县县级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劳模办审批; 城镇无固定收入或无工作单位劳模由县劳模办直接审批; 农业劳模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报《审批表》,报县劳模办审批; 市级以上劳模由县劳模办办理申报手续; 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时,需附享受对象荣誉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医疗待遇和疗休养。 (一)城镇无固定收入或无工作单位劳模和农业劳模在参加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和当地镇(街道)财政负责支付。其符合医保和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劳模不同级别给以补助。 (二)县劳模办每二年组织在职县级以上劳模进行免费体检一次;离、退休劳模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按县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县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科技人员原则上不重复体检,劳模体检费用参照公务员,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县劳模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劳模疗休养活动。劳模、劳模集体主要负责人获得荣誉当年由县劳模办组织一次疗休养。县级以上在职劳模每三年组织一次疗休养;离、退劳模的疗休养根据其身体状况适当安排,劳模参加疗(休)养和公务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四)劳模医疗待遇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劳模住房有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县劳模委作为劳模的评选管理机构,由县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县级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县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授予县劳模名单;研究制订全县劳模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研究决定全县劳模评选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县劳模办主任由县总工会领导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具体组织开展县劳模推荐评选工作;筹备召开县劳模表彰大会;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县劳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劳模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县劳模问题的来信、来访;检查有关县劳模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县劳模政策的建议方案;宣传县劳模先进事迹,搭建工作平台,发挥县劳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县劳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模的评选奖励费用、医疗补助经费、体检经费、疗休养经费和县劳模办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县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弘扬劳模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劳模所在单位要关心劳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重视发挥劳模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劳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模所在单位要担负起管理的基础责任。 第二十四条 要依法维护劳模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模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情况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五条 劳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党籍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应由命名机关收回荣誉奖章、证书,并自取消其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劳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盐政办发〔2008〕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