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湖羊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104号
|
||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将海盐县申请列入湖羊保险扩面范围的复函》(浙农险办〔2015〕23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政策性湖羊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立足实际,建立湖羊保险与无公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农户有需求、财政能承担、保险公司能运作”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实施主体与运行方式 政策性湖羊保险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统一经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开展具体试点经营业务。 三、保险对象 羊只存栏量50只以上(含),且无违建畜舍的湖羊养殖户。 四、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杆菌病、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气肿疽、羊痘、炭疽、高温热应激。 5.由于发生第4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 五、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为种公羊1200元/只,能繁母羊1000元/只,肉羊600元/只。保险费率2%。保费为种公羊24元/只,能繁母羊20元/只,肉羊12元/只。 六、保费补贴 省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50%,农户承担30%。 七、积极推进参保工作 湖羊保险险种的参保,具体执行《海盐县政策性湖羊养殖保险条款》。各镇(街道)、县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湖羊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经局、县畜牧局、人保财险海盐分公司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抓好政策性湖羊保险试点工作。
附件:湖羊保险试点条款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羊保险试点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湖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投保时羊只能繁母羊畜龄在7个月以上(含)48个月以下(含);种公羊畜龄在12个月以上(含)或体重在65公斤以上;肉羊为能繁母羊生产后的羊,包括羔羊和成年羊。 (二)羊只存栏量50只以上(含)的养殖户。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五)投保羊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羊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杆菌病、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气肿疽、羊痘、炭疽、高温热应激。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淹溺、中毒、互斗、被盗、走失、触电、野兽伤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羊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羊只的每只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羊只品种、畜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生产成本或以下列明的限额,两者以低为准。 (一)种公羊每只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元/只; (二)能繁母羊每只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只; (三)肉羊每只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只;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按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肉羊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120%确定,种公羊、能繁母羊以存栏数确定。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羊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羊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羊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羊只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羊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羊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羊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羊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羊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羊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乡镇农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对因疾病死亡的保险羊只必须按照政府规定配合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羊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羊只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羊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能繁母羊(种公羊)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保险金额 肉羊赔偿金额=尸重(公斤)×保险金额/40(公斤) 若肉羊体重超过40公斤,按40公斤计赔。 尸重为:每次事故每只肉羊的重量合计。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能繁母羊(种公羊)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保险金额-每只羊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肉羊赔偿金额=尸重(公斤)×保险金额/40-每只羊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羊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羊只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羊只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羊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因保险羊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保险羊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