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窗口、招投标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加强对保密审核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审核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业务水平,增强保密审核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海盐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本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宝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发展中心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输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负责公文收发类管理的工作机构(简称公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政机关公文的草拟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椐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公文管理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管理机构认为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如本机关是主办机关时,与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言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本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中国海盐”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见附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公文管理机构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 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纪检组织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本机关纪检组织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人员 二、考核内容 1、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2、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公开信息编制情况; 3、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情况; 4、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7、完成县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事项情况; 8、举报、投诉信息的发生及时处理情况; 9、发生的泄密情况; 10、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11、发生信息公开应急事件的处理情况; 12、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其他情况; 13、加分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成绩突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给予加分。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奖励分加入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二)考核工作由本行政机关纪检组织牵头组织,会同各分管领导抓好落实。 (三)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政府信息分开工作考核表 姓名: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扣分内容 | 得分 | 1、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10 | 制度不落实各项次扣2分 | | 2、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公开信息编制情况 | 5 | 有一项内容不公开扣2分 | | 3、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情况 | 5 | 存在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问题的每次扣1分 | | 4、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 | 10 | 未按规定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每次扣2妥 | | 5、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10 | 保密审查制度不到位的第次扣2分 | |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 5 | 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报告的扣5分 | | 7、完成县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事项情况 | 5 | 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分 | | 8、举报、投诉信息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 10 | 举报、投诉有责任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3分 | | 9、发生的泄密情况 | 15 | 发生泄密情况扣15分 | | 10、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 10 | 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的每次扣10分 | | 11、发生信息公开应急事件的处理情况 | 5 | 发生信息公开应急事件的每次扣5分 | | 12、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其他情况 | 10 | 发生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其他情况的每次扣5—10分 | | 13、加分情况 | 5 | 因政府信息公开成绩突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给予加分 | | 累计 | | | |
信息来源: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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