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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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制作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不得公开以下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所(分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报本科室、所(分局)拟公开的信息,做好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保密审查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海盐门户网站、本局外网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十二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某个科室(所)的,该科室(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报。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室负责对本局及各科室(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盐县监察局或者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海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