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2643/2015-00034 | 成文日期: | 2015-10-16 |
文件编号: | 于政〔2015〕6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于城镇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于城镇农房搬迁、“村庄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于政〔2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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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行政村: 《于城镇农房搬迁、“村庄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印发 于城镇农房搬迁、“村庄有机更新”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可持续推进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结合目前农民翻建、新建房屋需求,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对符合实施条件的近期、中远期土地整治区域的农房实施搬迁,对保留区的农房实施“村庄有机更新”。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新建安置地点。 1、搬迁实施对象为本镇范围内规划为近期、中远期土地整治区域内农民住房;安置地点原则为各村“X”点新社区,也可以是本村其他组的保留点,或者于城镇公寓房安置。构塍、三联搬迁户安置到镇新市镇小区(构塍小区、三联小区),基础设施费暂按新社区标准收取,但建筑占地面积按新市镇小区标准执行。 2、“村庄有机更新”实施对象为规划为保留点的农民住房。安置自建为原村庄保留点,或者于城镇新市镇公寓房。 二、搬迁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自建或公寓房安置。 1、选择自建方式: 选择自建方式的农户,经审核符合建房资格与条件的,由镇村建中心统一规划建房。新市镇小区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90㎡,村新社区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100㎡。新建房型、间距等按照于城镇村建中心规划部门统一的标准进行建房。自建农户凭相关有效的审批资料依法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建房安置点基础设施费的收取:选择本村新社区点内建双联排房屋的每户收取1.5万元、新增户4万元,单体的每户收取2万元、新增户5万元;经审批同意选择到新市镇小区点内(指由镇实施征迁及基础设施投入的新市镇小区,鸳鸯新社区除外)建双联排房屋的每户收取5万元、新增户10万元。在保留点建房的免交基础设施费(包括其他搬迁户自愿向保留点集聚建房的)。为鼓励规模搬迁,提高土地复垦质量,连片15户及以上、整组(85%及以上)搬迁的农户建房时,可以免交每户(双联排1.5万元、单体2万元)基础设施费,但新增户不免。 每户农户新建房地块由村建中心统一组织通过抽签确定。 建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新市镇、新社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制度,保留点内建房房型、式样相对统一。建房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整治农户新建房屋涉及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入户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2、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 公寓房房源为于城镇新市镇紫云苑。安置面积与价格等规定按《于城镇公寓房安置办法》实行。有房有户的安置面积以原有合法主体面积为基准,最多不超25㎡,限3套。有房无户(无建房资格农户)、新增户也可申请公寓房安置,原则上只安置1套。申请房型、面积依照现存房源为准。 有建房资格的农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视为同意放弃农民建房资格,须提供自愿放弃自建房屋资格的书面承诺书。 三、实施搬迁的条件与补偿标准。 1、搬迁的条件。 搬迁的农户必须为独立图斑的散户或相互连片3户以上,且与村庄周边承包田相连,搬迁后可整体复垦为农田;“村庄有机更新”的必须整组或连片农户同时启动。宅基地复垦后水田比例不低于70%。节地率50%以上。具体由镇、村现场踏勘确定后实施。 2、补偿标准。 申请搬迁的农户,以户为单位(该户的认定需为独立宅基地证为一户,同一宅基地证上分户的,其中一户为新增户,不作为补偿户),一次性补偿平房户3万元/户、二层楼房户7万元/户、三层楼房户9万元/户(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 对连片一定规模搬迁的另加户数奖:连片搬迁户数达5户及以上的奖1万元/户,连片搬迁户数达10户及以上的奖2万元/户,连片搬迁户数达15户及以上的奖3万元/户。户数奖以当年度同一区块内总搬迁户数核算,复垦结束后,跨年度同一区块再次搬迁的,与前搬迁户数不累计计算。 房屋层数的认定依照该主体屋宅基地证审批层数为准,实际建造少于审批层数的以实际层数为准。 四、实施程序。 农房搬迁、“村庄有机更新”由各村作为实施主体,村建、国土、农经、镇“两新“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并指导工作开展。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土地整治项目农房搬迁的程序实施,即由农户提出申请、镇村审核、签订农房搬迁协议书、腾房、补偿款发放、安置地块选定、放样建房、复垦、验收。 五、其他规定。 1、实施搬迁原房屋腾空后,残值归所在村统一处置,抵作拆除用机械及人工费用。 2、实施搬迁区域的农户配合复垦工程的实施,复垦后的宅基地面积应扣除建新区块占用面积,新社区扣0.5亩/户,新市镇扣0.4亩/户,村庄“有机更新”点扣0.7亩/户。扣除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复垦后剩余土地归农户所有。村庄“有机更新”点内农户建房扣除0.7亩/户,多余土地流转后用作其他农户建房安置。 3、土地流转以连片、规模(50亩以上)为宜,零星分散的不作流转。整组搬迁的,土地流转必须与农房搬迁同步进行。 4、2015年起,每年适时由镇“两新”办牵头,组织国土、村建等部门,根据各村搬迁情况及可复垦条件,进行土地整治项目整合包装、上报。 六、因水资源保护或其他需要而实行政策性搬迁的,按镇政府原搬迁政策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于城镇“两新”办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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