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改革的通知(已废止)

盐政办发〔2015〕102号

  • 发布时间: 2015-10-16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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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经信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部分属县级审批权限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前置审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括扩建、改建、单纯购置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

  2.项目必须在设定的审批目录清单以外;

  3.项目年新增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不含)(等价值)以下;

  4.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低于0.9吨标煤/万元(参照《嘉兴市行业能效标准》“指标值”)。

  二、目录清单

  本次改革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内项目继续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审批程序,清单以外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验收制。目录清单如下: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浙政发〔2014〕24号)规定的项目;

  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

  三、操作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海盐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承诺验收事项承诺表”(附件1)。

  2.资格审查。县经信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承诺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海盐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受理书”(附件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海盐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他可能办理途径等事项。

  3.项目备案。企业凭“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受理书”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

  4.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企业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经信局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由县能源监察大队根据省、市节能审查后续监管工作相关要求,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准予通过节能竣工验收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企业整改要求,在整改符合条件后出具“准予通过节能竣工验收文书”。

  四、组织管理

  1.县经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2.企业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可靠,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全部负责,不得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执行本通知事项的项目,企业自愿开展新增用能量有偿申购(项目单耗参照《嘉兴市行业能效标准》“指标值”执行),不免除执行企业超限额用能差别化收费制度。

  4.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