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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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与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更好更多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领取租赁补贴款的一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流程如下: (一)发布信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额数量等信息。 (二)确定资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证》,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证》。 (三)领取补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租赁补贴证》的有效期内,凭《租赁补贴证》、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租赁补贴。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如下: (一)住房面积保障标准:1人或2人家庭,36平方米(建筑面积);3人(含)以上家庭,5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户可保障面积=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实有住房面积 实有住房面积指申请家庭目前拥有产权的住房面积。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由县政府定期进行公布。 第六条《租赁补贴证》有效期为三年,租赁补贴一般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25日前将租赁补贴款直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第七条 季度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3个月。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组织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续发《租赁补贴证》及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九条 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证》有效期内每年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家庭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变化信息,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形的保障家庭,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以虚假方式骗取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款,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若干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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