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4-00062 | 成文日期: | 2014-12-29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4〕142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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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四换三名”工程)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88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49号)等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现就推进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牢固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理念,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兼顾、突出实体经济原则,从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提高用地标准、创新供地方式、实施差别化地价和税收政策、鼓励工业企业节地挖潜、实施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用地空间调整等方面着手,大力实施“空间换地”工作,充分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潜力,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投入产出效益,实现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和盘活利用。2014—2017年,全县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200亩以上,开发城市地下空间2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全县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40%以上,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全省排位较2013年提高1~2位。其中,2014年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550亩以上,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同比提高8%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突出区域主导产业导向,以建设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为重要抓手,加快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亩产效益。加大产业用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区域内的集中配置力度,努力打造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产业区域发展新格局。 (二)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部门要结合目前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需要,确定优先发展和调整行业,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并按照细化用地分类标准和产业目录进行项目认定和管理。坚持将“招大引强选优”作为招商引资主攻方向,积极依托产业发展平台,加快实施大企业倍增计划,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超亿美元外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超20亿、超50亿元生产性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特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严禁向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按照《海盐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使用办法》的要求,保障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鼓励引导各地积极争取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单列指标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并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三)提高土地使用标准。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全县主要产业建设用地先进用地标准。全县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2015年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300万元、1.0,并在以后年份逐步提高;新增服务业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强度2015年原则上不得低于200万元。积极推行产业用地出让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协议并联制,强化要约监管,确保投入产出目标落到实处。 (四)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调查综合评价成果应用,创造条件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产业用地供地方式和出让年限差别化管理机制。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出让,鼓励各地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按照不同产业类型、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探索工业用地年租制,对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给予相关税费优惠。 (五)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在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差别化土地供应地价控制标准。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节约集约用地,或前两年工业用地绩效评价至少有一年被评为为A类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产业用地,可按土地评估价格上浮不低于2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研发、设计、信息、文化创意、养老设施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符合鼓励发展目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工业用地类别的供地方式供地。 (六)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明确约定规划条件、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开竣工时间及认定标准、亩均投入产出要求、违约责任认定和违约处理意见,以及应承担的损失、赔偿和收地办法等事项,切实做到监管有据。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改进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对按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实行分阶段返还履约保证金;对违约未按时开(竣)工的项目,应追究违约责任,按规定抵扣履约保证金。 (七)支持工业企业节地挖潜。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用地,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实行“零增地”改造。对现有合法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安全标准、容积率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适当减少绿地(绿地率不低于10%)、压缩辅助设施用地、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扩大生产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现有合法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0%以上的,应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积极鼓励依法取得土地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 (八)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改变传统工业用地供应方式,2014-2017年期间要安排不少于15%的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各工业开发建设平台组建工业地产类投资公司,建设能吸纳装备制造类项目的大体量、大跨度、大容量、高负载的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应达到 1.2以上。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通过租赁等形式经营,并允许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今后对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并对其厂房租赁等可给予资金补贴奖励。 (九)实施城市空间综合开发。研究建立地上、地表、地下空间有效衔接办法,建设、人防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于2015年底前完成主城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供基础依据。鼓励在符合规划、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环保要求等前提下,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和人防与避灾等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结合当地实际免收或减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 20%以下收取,并逐层递减,第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金。 (十)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试点契机,用好国土资源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政策,加快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政策措施,助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效用地,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自行开发或收购后集中开发,或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自主开发。鼓励企业加快“退二进三”、“退低进高”,对主动异地搬迁或自愿退地企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一定奖励;对城市规划区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需要搬迁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一)推动城乡用地空间调整。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更加注重集聚点选择和土地复垦项目质量。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保护、保留特色村落,鼓励、引导农民建房搬迁向“1+X”布点集聚。加快空心村、小散村集中连片整治,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在优先保障搬迁农户新居建设安置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农村发展用地基础上,确有结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市场化配置和有偿调剂,用于城镇建设,其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持新农村发展。 (十二)做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收政策基础工作。根据工业绩效综合评价成果,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机制,加大土地保有成本,增强高效企业发展活力,倒逼低效企业退出用地或推进其改造提升。做好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推进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的推进“空间换地”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核审批手续,加强用地等要素保障,使“空间换地”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营造宣传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宣传,加大“空间换地”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要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及时报道“空间换地”工作实施推进情况,加大典型事例、先进经验的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大力推进“空间换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和措施。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目录;县发展改革局和县经信局负责制订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把握产业准入门槛和竣工验收,落实标准厂房建设任务分解;县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制订“空间换地”奖励政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指导实施差别化供地方式和地价政策;县住建局会同县人防办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落实地下空间开发任务分解;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解决“空间换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空间换地”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实施“空间换地”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资源要素配置相挂钩,对考核优秀的在用能、排污等指标配置上予以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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