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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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管理部门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七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县财政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它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县财政投入50%、镇(街道)投入25%、村(农村社区)投入25%。城市社区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由武原街道实施,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社区、村、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四)有配套资金,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已安装的全民健身路径因位置不合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报请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有器材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管理单位通知生产厂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更换价值相同的路径器材。 第十二条申请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路径配置器材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为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新报废。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路径设施登记造册、妥善维护,接受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全民健身路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健身路径管理制度或办法,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队伍,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全民健身路径应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可能因使用不当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健身者因使用健身路径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属于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三)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建设配置的健身路径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在全民健身路径投资、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单位,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投入,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