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费收取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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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补充耕地指标费收取标准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指标费提高至6万元/亩,其中占用园地按3万元/亩收取。 省以上重点项目补充耕地费用收取标准按当年度嘉兴市政府对我县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不再增收标准农田补建费用。 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的具体建设用地项目执行。 二、提高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补建费用 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补充费用收取标准为6万元/亩,其中占用园地按3万元/亩收取。 该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批准的设施农用地项目执行。 三、提高土地开发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标准 土地开发项目“以奖代补”奖励标准为垦造水田奖励3.5万元/亩,其中在每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并通过嘉兴市级验收的再增加0.3万元/亩;垦造为旱地奖励1万元/亩。 该政策从2014年验收通过的土地开发项目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