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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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解读



    为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总工发[2013]86号)精神,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60号),明确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对象、参保期限、缴费标准等事项,着力为广大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一、为什么要开展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是指由工会发起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医疗保障形式,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具有补充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能有效减轻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体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精神,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医疗互助保障

  凡参加海盐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自愿组织参加,参加基本医疗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三、单位如何办理参加手续

  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基层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申请参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盐县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格上需加盖单位工会印章。(空白表格可在“海盐县总工会网站 http://www.hygh.gov.cn/”下载)。
  2. 《参加海盐县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份。(空白表格可在“海盐县总工会网站http://www.hygh.gov.cn/”下载)。

  四、医疗互助保障期限是多少

  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周期为一年。保障期自每年的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6月30日二十四时止。一个保障期限满以后可以连续参保。

  五、医疗互助保障金缴费标准及缴纳时间

  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统一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六、医疗互助保障金由谁缴纳

  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个人缴纳。若共同交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互助保障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若新增参保对象,则按规定,缴纳新增人数的互助保障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医疗互助保障的待遇是什么

  已参加海盐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给付互助保障金。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不包括自费、自理和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费用。

  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在每次出院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一个保障期内补助金额最高给付限额为2万元。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期责任终止。连续参保十年没申请医疗互助补助的个人,可享受提高最高给付限额至3万元待遇。

  职工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保障期满之日前按规定续保(续保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保障年度分别结算。如果职工不续保,则按日平均计算后保障期外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补助。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故)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

  职工所在单位已有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或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影响本互助保障活动补助待遇。

  八、如何申领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

  职工住院治疗结束后,应在社保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由职工本人或单位工会及时到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申领补助手续。职工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满后两个月内申领补助金。逾期未申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申领补助金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盐县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2.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原件;

  4.补助对象住院费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5.申请补助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复印件一份;

  6.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卡(帐)号复印件一份。

  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在收到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提供材料不足的,参保对象必须补全。材料真实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补助金。

  九、哪些情况下不能给付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保障金补助:

  1.在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工伤、生育、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十、医疗互助保障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如果当期互助保障金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县总工会负责补足;如果当期互助保障金出现结余,结余部分结转到下期滚动使用。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设立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成立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互助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同时接受海盐县总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审计。

  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将根据医疗互助保障运作情况对参加对象、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