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盐住建〔201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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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有关部门,县属各单位,各建筑领域企业: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确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与履约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前,应当对前一阶段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将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在建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内容之一。 二、健全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落实“一册三账一牌”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1),加强对农民工人数的动态管理,做到现场作业人员清。 二是健全劳动合同(附件2)、考勤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考勤管理台账,对施工现场每天班组长登记的出勤情况进行确认,做好窝工、赶工等特殊情况计日工签证工作(附件3)。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每月根据完成工程量制作农民工工资表(附件4),工资表上必须有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必须要有公司任命文件)、班组长及民工签字确认,做到民工工资 “月结账、月支付”,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三是健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建筑业企业(项目部)每月必须将工资发放情况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农民工监督。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名称、负责人及电话、投诉电话等。(投诉电话:建管处 86023312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96309)。 “一册三账一牌”工作台账应当在竣工验收后至少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实行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制度。 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完成工程量,每月必须将制作的民工工资发放表(必须经民工本人、班组长和工程负责人签字)上报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每月15日前将所属项目部民工工资结算和发放情况(附件5)报县住建局。海盐县建筑业管理平台建成后,可通过网上平台进行上报。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构。 各建筑企业必须明确由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副总以上职务的企业管理人员作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责人,同时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负责民工工资支付的专职管理人员,三级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兼职人员。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由工程负责人委托的管理人员,负责民工出勤考勤和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可兼职)。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项目部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员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附件6),备案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项目,在本文件发出起一个月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建筑业企业(包括在盐设立分公司)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必须包含:机构名称、应急方案、劳动合同、人员配置、记工制度、工资发放制度等内容,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外地来盐企业项目部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制度,做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总包企业负责,接受总包企业的管理。外地进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进嘉备案,并在取得备案后,才能在盐承接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附件7)。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要求配备:项目使用农民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项目使用劳务工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劳务分包企业按文件要求,配备民工工资管理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进行管理,并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民工工资管理员进行备案建档。已开工项目劳务企业,在一个月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建立工程施工班组诚信保障制度 为加强在盐施工班组管理,施工班组在承建业务时,工程所在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员到县住建局领取施工班组长工作手册,填写并保存。待施工班组长工程完工后,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客观对该班组及班组长进行综合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班组诚信情况进行总评。当该班组再次承接其他工程业务时,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必须查看该班组长的工作手册,进行诚信确认。 五、建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促和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一册三账一牌”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对项目部每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及上报,并将项目部民工工资支付、拖欠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拖欠情况的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民工权益教育,告知民工的权利、义务及资发放规定等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监理单位应在平时检查中多渠道了解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六、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建筑业企业应当强化自身的主体责任,在落实企业带班检查制度时,将项目部落实劳动用工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作为必查内容。海盐县建管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在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公示每月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清单,公示期七天,期满后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建设行政部门对其申请备案的内容审核后出具《海盐县建筑企业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资支付情况备案表》(附件8),该备案表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内容和必要程序。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进行重点监管。在重要时间节点,由住建、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建筑领域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责令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或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纳入诚信体系,加强事后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发生劳资纠纷的具体情节,计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定系统,取消本年度该企业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先进单位,县住建局将开展评选活动,通过选树优秀典型,形成以点带面的良好氛围。县人社局定期对专项检查情况和民工工资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存在严重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将予以通报。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工的项目按其施工进度进入相应程序。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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