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政办发〔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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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有序进行,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建设生态文明海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全县所有种粮大户率先禁烧,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减少露天焚烧现象;2015年,全县农作物秸秆实现全面禁烧,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秸秆禁烧 1.禁烧行动。全年部署两次禁烧行动:5月11日——6月20日,夏季大小麦、油菜秸秆禁烧行动;10月25日——12月15日,秋季晚稻秸秆禁烧行动。 2.重点区域。一是高速公路、省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县、镇(街道)道路1公里范围内;二是城市集镇及居民区周围,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附近;三是全县境内加油站、粮库、仓库及通讯电力设施附近;四是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山林、文物保护单位等周边地区。 3.监管要求。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禁烧区域的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党员干部要带头禁烧,要发挥村民小组长的作用,把禁烧工作真正落到每个农户、每块田块,杜绝农户露天焚烧秸秆。 (二)秸秆综合利用 1.肥料化利用。开展农业作业培训,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机专业户、家庭农场等作业主体,购买先进收割、翻耕农业机械,保障秸秆肥料化农机作业能力。 2.饲料化利用。鼓励湖羊养殖企业或合作社与科研院所开展广泛合作,利用秸秆开发湖羊专用饲料,并通过湖羊专业合作社配送给养殖户,打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3.能源化利用。鼓励秸秆燃料棒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扩大产能。建立健全“企业+合作社+收集经纪人”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实现秸秆生物能源利用的产业化。通过产学研合作,提高生产设备的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增加秸秆的消纳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经、环保、公安、宣传、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秸秆禁烧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和执法;县农经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推广和措施落实;县公安局负责消防和检查执法;县委宣传部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报道;县财政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扶持政策落实,以及资金保障。各镇(街道)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有关规定,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各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秸秆禁烧工作家喻户晓。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机耕松土、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先进技术和实用方法;要专门制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宣传录音带,在“夏收”、“秋收”期间,组织宣传车辆深入村组和重点区域循环播放。要大力宣传禁烧行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财政支持,保障有力 对新购置的中型拖拉机中央财政补贴30%左右,县地方财政追加补贴20%;对农机加装切碎设备装置和捆扎机补贴80%;对秸秆综合利用生产企业购置粉碎机、制棒机等设备补贴50%,每吨燃料棒(秸秆含量达到50%以上)补贴50元。 (四)强化督查,奖罚分明 县环保、农经、公安等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秸秆禁烧督查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若干巡查组,负责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对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农户等一经发现有焚烧秸秆行为的,每次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当年度县级地方性支农惠农补贴;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下年度县级地方性支农惠农补贴。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对禁烧工作表现突出的镇(街道)、村(社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出现焚烧现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焚烧现象进行举报,一经核实给予必要的奖励。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