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盐农〔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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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农质发〔2014〕11号),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我县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经局 2014年5月29日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有关要求和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我县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海盐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事季节,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用药质量,集中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和农药执法督导检查,全年监测农药样品10 批次以上。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加强禁限用农药管理,积极稳妥推进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推广统防统治,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县农业执法大队会同县土肥植保站负责。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育肥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使用含“瘦肉精”饲料和物质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严格饲料生产企业许可审核,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案件和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其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互通监管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经营上,重点打击销售非法产品和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的行为。在兽药使用上,规范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对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兽药经营和使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厅。开展不符合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扩大适应症适应动物、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 (四)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严厉打击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等行为。 2.主要措施: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 “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强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 此项行动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突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和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交易集散地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监管。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结合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执法检查。采取集中的突击行动与日常的长效监管相结合,推行“3+X”绿剑行动计划。“3”,即分别在春、夏、秋三季组织三次全省性的集中执法行动;“X”,即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突出专题性、灵活性和经常性。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在做好地面巡查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加强网上巡查,实行地面与网络巡查相结合。三是加强质量监督抽检。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全年抽检农业投入品50批次以上。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查处,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四是加强案件查处。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继续完善大要案通报表彰和案件督办制度,激发、引导基层执法机构办大案、要案的积极性和热情。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企业信用“红黑榜”机制,深入开展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加强农资企业信用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六是加强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组织开展假劣农资集中销毁活动,营造打击假劣农资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此项行动由县农业执法大队牵头负责。 (六)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突出整治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工厂化养殖场、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规模化生产基地,以中华鳖、南美白对虾、乌鳢、罗氏沼虾、鲫鱼等品种为重点,严厉打击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原药、人用药等违禁药物行为。以甲鱼养殖集中区域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贩卖病死甲鱼和甲鱼骨等违法行为。以水产苗种繁育场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规生产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初级水产品执法监管。强化对生产过程执法监管,进一步健全案件立案查处机制,采取督查整改、执法查处手段,对近年来出现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渔药、渔饲料仓库和饲料加工场所贮存违禁兽药、添加剂和原料药、人用药等情况,检查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违禁投入品,立即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加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管理,限期整改条件差、规模小、管理薄弱的苗种生产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实行清理、淘汰,苗种生产期间,强化水产苗种病害防疫和质量监测,建立苗种生产、销售记录档案、规范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严格规范监督抽检制度。制订年度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重点监控,对上一年度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检。严格执行四方五人到场签名制度,确保抽检程序规范。四是加强病死甲鱼和甲鱼骨的处置监管。突出整治甲鱼生产重点区,建立病死甲鱼集中收集处理等无害化处置机制。加强对养殖生产者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范处理方式。严禁非法收购、贩卖、销售病死甲鱼和甲鱼骨。五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中水质管理、饲料使用、防病用药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机制,对养殖、育苗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推行水产品生产档案制度、例行检测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此项行动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 (二)加强监测力度。根据省市监督检测、例行监测计划,并结合我县年初制定的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 (三)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 (五)健全长效机制。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件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8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件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8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确定信息联络员,保证上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