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于政〔2014〕47号

  • 发布时间: 2014- 06- 11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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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现将《于城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推行公务卡改革。

  二、申领单位公务卡镇人民政府、镇财政支付(核算)中心。

  三、预算单位应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逐步取消现金结算方式报销。

  四、将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项目纳入刷卡的范围。

    附:关于实施海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45月22 

海盐县于城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8〕16号)、《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070号)、《海盐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盐政发〔2009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共同属性,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公务消费的公务卡结算,只改变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四条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开头并具有“浙江公务卡”标记的银联丰收贷记卡。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发卡规定

  第六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七条镇政府确定发卡行后,应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送县财政局和人行县支行备案。

  第八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镇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九条申办公务卡的人员为在编在职机关干部、事业编制人员,每人申领一张公务卡。镇人民政府、镇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申请办理一张单位公务卡,用于支付本单位水费、电费等的托收事项。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范围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只要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培训费和招待费等。

  第十一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统一组织下,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相关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设定在3万元以下。具体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办卡人的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卡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公务卡的提现视作个人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与提现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报销的程序

  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后,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透支免息期结束日的六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凭发票办理报销。

  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还款免息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联系本单位人员,告知姓名(卡号)、消费时间、金额等有关内容,由联系人向财务部门代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受理报销时,登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从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与发票内容核对,核实消费金额,按批准的报销额签发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现金支付部分,持卡人要求不转入公务卡时,也可以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等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退款处理。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镇财政所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库代理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支付等工作。参与审定发卡行的公务卡服务协议范本。

  (三)负责组织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做好镇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

  (四)负责监督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督控制系统。组织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情况及其所属人员公务卡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

  (五)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条国库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镇财政所组织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全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工作。

  (二)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进行管理与指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完善公务卡应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联合镇财政所审定发卡行的公务卡服务协议范本。

  (四)与有关各方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做好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与辅导,督促本单位人员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二)按公务卡管理要求,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后的内部财务报销制度,并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现金使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统一办理本单位人员公务卡。

  (四)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五)遇有本单位人员变动时,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停用等手续;现有人员涉及公务卡的有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对持卡人的私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消费办理报销后,因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承担;由此带来的对持卡人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协调处理。

  (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结算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制卡。

  (二)进行与公务卡结算有关的内部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

  (三)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

  (四)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

  (五)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信息等。

  (六)对公务卡的消费信息与私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挂失补办或更换,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因持卡人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二)因持卡人违规提现或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手续费、罚息、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接受本单位和财政等部门对公务消费的监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持卡人应于办理退休手续或离职手续前,结清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注销公务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镇纪检监察、镇审计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务卡结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时,未及时结清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导致债务纠纷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不得为本单位编外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不得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信息,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不得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持卡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卡行违反规定泄露公务卡的消费信息与持卡人的私人信息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会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镇纪检监察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海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和《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财库〔2011〕113)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海盐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1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平稳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正在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转变等待、观望心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73号)规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考察费实行“一事一报”制,不得签单后集中报销。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办理和使用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单位使用公务卡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并具备刷卡条件却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的支出,不予报销。县财政局将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办卡率、使用率,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财务报销、核算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考核通报,督促未按规定使用的单位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91日起实施。

  附件:1、海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附件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 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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