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职能的通知

盐政发〔2014〕32号
FHYD00-2014-0003

  • 发布时间: 2014- 05- 28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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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多头执法、职能重复交叉等问题,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海盐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1〕103),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职能全部划转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职能:

  一、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权职能的通知》(盐政发〔2012〕40号)规定,行使已划转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职能。

  二、新增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造成的噪声污染三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

  三、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权职能。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职能;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海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附表:

海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责任

1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4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家庭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

未采取有效措施在住宅楼进行装修时产生影响周围居民的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