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换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盐卫〔2014〕84号
|
|||||||||||||||||||||||||||||||||
|
|||||||||||||||||||||||||||||||||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换证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校验范围: (一)换证范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范围: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二、换证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本有效期内执业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①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 ②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 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⑤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⑦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记录。 4.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如因历史原因不能提供的可免交); 6.医疗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及隶属管理关系示意图; 7.各诊疗科目人员及床位配置情况表(附件1); 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附件2); 9.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合同复印件; 11.开展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技术专项服务的医疗机构一并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本有效期内执业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①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 ②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 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⑤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⑦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记录; 4.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附件2); 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换证校验程序 (一)受理阶段 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或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各类申请材料,向海盐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提交申请,办理换证或校验手续。 (二)审核阶段 海盐县卫生局对各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书面审查合格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现场审核。 (三)登记注册阶段 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准予继续注册并执业;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的医疗机构,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医疗机构将予以注销。 四、校验不合格情形 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不予换证的情形 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换证: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2.年度校验不合格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的;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的; 5.未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 六、工作要求: 1.请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法规规定不定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做好医疗机构换证校验工作。逾期未换证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者,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查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校验申请是医疗机构的主动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办理校验申请手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手续。 3.各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申报。今后如无新的规定和要求,不再下发换证校验工作通知。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换证校验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换证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换证校验手续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需变更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事项的,一并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和相关材料。各类申请表可从http://wsj.haiyan.gov.cn/index.asp政务大厅——行政许可表格下载区下载或到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申请换证校验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进行打印或复印,并将材料装档案袋上交。 附件:1.各诊疗科目人员及床位配置情况表 2.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海盐县卫生局 2014年4月25日
附件1 : 各诊疗科目人员及床位配置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员:填报日期:
附件2: 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填报人员:填报日期:
|